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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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一、台 袁靜如陳鄭垚 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公示送達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380號聲請人袁靜如
&WesselsStreet,ArcadiaPretoria,上列聲請人因與陳鄭垚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或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均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送達地址為外國地址,經囑託駐南非代表處為送達未果,有該代表處函可稽,其變更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李媛媛法官黃麟倫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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