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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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55號聲請人 王春松王韋月霞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中正區,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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