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監宣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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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監宣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監宣字第26號聲請人 王介芸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應由王介芸、 王國芳 共同聲請。聲請狀當事人欄詳細填載監護人王國芳之年籍資料、住居所。
二、財產清冊,應由全體監護人、會同開具清冊之人簽章。
三、切結書應由全體監護人簽章。
四、王經治近1年綜合所得稅查詢清單。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江慧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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