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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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4號原告 林王好 訴訟代理人 孫淑玲
林芊妙 被告 楊政道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就被告抗辯原告追加請求已罹於消滅時效部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