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355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思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民國109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本院於109年2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詎該裁定於109年2月1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於109年2月24日送達生效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