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2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7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2月12日至96年2月13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990號(偵查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985號),判處罰金2000元,並於96年5月28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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