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二具保人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拘提未獲回函在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甲○○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林世民法官黃聖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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