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劉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倬維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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