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丁○○原告戊○○法代乙○○原告己○○○被告丙○○被告興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代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一六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徐宏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