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一八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玆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楊省三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