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56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方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本件兩造間所簽訂之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規定:「…
就本約定書涉訟時,合約當事人均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貸款約定書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
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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