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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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2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坤達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3月21日下午
3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