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8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83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宏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99年度雄簡字第2839號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583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2,32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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