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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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81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附表: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宣│犯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號│名│刑│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1│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柒│98年3│本院98年度訴│98年6│本院98年度訴字│98年7月│││毒品│月│月15日│字第1380號│月12日│第1380號│2日│├─┼─────┼─────┼───┼──────┼───┼───────┼────┤│2│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叁│98年3│本院98年度訴│98年6│本院98年度訴字│98年7月│││毒品│月│月17日│字第1380號│月12日│第1380號│2日│├─┼─────┼─────┼───┼──────┼───┼───────┼────┤│3│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柒│98年1│本院98年度訴│98年4│臺灣高等法院98│98年8月│││毒品│月│月15日│字第997號│月30日│年度上訴字第29│31日││││││││07號││├─┼─────┼─────┼───┼──────┼───┼───────┼────┤│4│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叁│98年1│本院98年度訴│98年4│臺灣高等法院98│98年8月│││毒品│月│月15日│字第997號│月30日│年度上訴字第29│31日││││││││07號││├─┼─────┼─────┼───┼──────┼───┼───────┼────┤│5│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柒│98年6│本院98年度訴│98年9│本院98年度訴字│98年10月│││毒品│月│月30日│字第2945號│月24日│第2945號│12日│││││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6│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叁│98年6│本院98年度訴│98年9│本院98年度訴字│98年10月│││毒品│月│月30日│字第2945號│月24日│第2945號│12日│├─┼─────┼─────┼───┼──────┼───┼───────┼────┤│7│施用第一級│有期徒刑柒│98年2│本院98年度訴│98年4│臺灣高等法院98│98年10月│││毒品│月│月6日│字第1132號│月30日│年度上訴字第37│26日││││││(聲請書誤載││31號│││││││為「98年度訴│││││││││字第11321號│││││││││」)││││├─┼─────┼─────┼───┼──────┼───┼───────┼────┤│8│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叁│98年2│本院98年度訴│98年4│臺灣高等法院98│98年10月│││毒品│月│月5日│字第1132號│月30日│年度上訴字第37│26日││││││││31號││├─┼─────┴─────┴───┴──────┴───┴───────┴────┤│備│編號1、2所示之罪刑,曾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編號3、4所示之罪刑,曾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編號5、6所示之罪刑,曾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註│編號7、8所示之罪刑,曾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