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4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43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435號債權人 蔡富方 債權人 林婷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崇志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