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9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柏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柏榮因附表一等叁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因附表二等陸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李柏榮因犯附表一等3罪(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犯罪時間應為民國100年4月15日,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100年
1月22日,應予更正)、附表二等6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