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原告 林采蓁 訴訟代理人法律扶助律師 黃憲男 律師被告 陳婉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簡字第655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王耀興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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