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4號原告 李寶珠 被告 闕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95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張淑華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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