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28號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被告 蕭如娥 (即國華企業社)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樹林市○○街50之1號4樓,兩造復未合意由本院管轄,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書記官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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