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10號原告丙○○
丁○○ 陳明宗 甲○○乙○○共同送達代收人 謝宇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厚成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捌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