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全聲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全聲字第54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曾聲請對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90年執全字第2880號假扣押事件查封在案,然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前於民國90年間曾聲請對聲請人發支付命令,並另於94年6月16日以聲請人為被告向本院提起清償借款之訴訟,有相對人所陳報之起訴狀影本、訴訟費用收據影本、支付命令影本等件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自不應予准許。
四、爰依前開說明,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