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全聲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全聲字第51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94年度全聲字第513號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6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