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06號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友嘉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原名為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丙○○(現更名為 鄧瑞美 )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丙○○(原名為鄧瑞美)住台北縣○○鄉○○路○○○巷○○號6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