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52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喆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景晶黃茂峰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公共管理費,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務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務人計2位,債權人應補繳500元,始為適法。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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