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83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83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凌嘉妤
被   告  鍾永杰
       鍾玉君
       鍾永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8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鍾玉君、被告鍾永成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王麗華 所得遺產範圍
內與被告鍾永杰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伍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三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鍾玉君、被告鍾永成於繼承被
繼承人王麗華所得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鍾永杰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姚孟君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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