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32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挺福蔡賢柏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16,08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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