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2年度虎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虎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顏君娥
被   告 曾再傳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本院102年度虎簡字第11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廖國勝
                  法 官楊皓潔
                  法 官林輝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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