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家訴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家訴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一0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理由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林雯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書記官洪烽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為就八十九年家訴字第一0三號履行契約事件,依法提出書狀:
一、原八0三之一之土地上設立之養猪場為:乙○○、 王建臣 、甲○○三兄弟合夥經營,在八十五年商議拆夥,乙○○退出,並評估所有價值,乙○○取回如契約上之金額,由甲○○及王建臣購買(以下由甲○○代表)並由甲○○與乙○○訂下兄弟拆夥契約書。
二、訂立契約書之第四條時,並未訂下『立即拆除』,是因該地隸屬偏僻地段,外面未有連接道路,之所以會有『預留道路』之說乃是雙方皆希望日後該土地有所發展,比現在的養豬經營更有益處,那留八米路是屬必要。對地主甲○○及裡面的住戶都有利益。但目前該土地一、未有發展跡象。二、外邊仍然無連接的大道路。三、裡面住戶皆無從此道進出。重要的是該土地原有豬場建築物是為養豬場核心。包括飼料、自配廠、母豬分娩欄及仔豬保棄舍等,這些若拆了,那豬場就無法繼續經營下去必須收場,該土地目前又不能作其他用途,對土地所有人甲○○及合夥人王建臣將造成莫大損失,影響該二家人的生計。居於上述理由,請庭上暫緩拆除該預留道路。
為就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一0三號屢行契約事件,依法提出書狀:
一、被告甲○○願屢行八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與原告乙○○所訂契約之第四條提供如高雄縣路竹鄉地政事務所在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八0三之一土地上B部份,長五十公尺寬八公尺之土地予原告拆除地上物及舖設道路。並在六個月內完成。
二、前項發生之拆除及舖設道路費用由原告負擔三分之一,被告負擔三分之二。由兩造各請人估價,擇日議價後即可施工。
三、庭上在十一月九日原訂十二月十三日要到現場再次丈量乙案請暫緩。因為該道路延伸對本人豬場經營有很大影響。
四、訴訟費用請由原告負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主旨:就貴院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四六九四四函,有關八十九年度家訴字一0三號
屢行契約案。擬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會同路竹地政事務所人員至現場勘測乙案。申請暫緩執行。
說明:㈠就本人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郵寄貴院之書狀已說明本人願屢行八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與原告所訂之契約第四條。
㈡有關本人在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在庭上口頭同意延伸該道路乙事,經詳細評
估後發現該道路延伸將對本人經營之畜牧場造成很大傷害,所以不同意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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