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司彰調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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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彰調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苓茗 即 陳麗雅 、 陳麗馨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陳苓茗即陳麗雅及陳麗馨
間就門牌號碼:彰化縣彰化市○○路○○巷○號建物,於民國
(下同)92年9月19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陳苓茗即陳麗雅名下所有
等語。惟經本院於105年2月26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庭
調解意願,迄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
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
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彰化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