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11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代 理 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志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馮志強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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