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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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83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邱垂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債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債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1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6年7月3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債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債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債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債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游誼┌────────────────────────────────────────┐│債券附表:│├──────────┬──────┬─────┬────┬─────┬─────┤│發行公司│債券期次│債券面額│張數│債券號碼│息票│├──────────┼──────┼─────┼────┼─────┼─────┤│中華商業銀行桃園分行│93年第一期│壹拾萬│1│9301D00072│6期至10期│├──────────┼──────┼─────┼────┼─────┼─────┤│中華商業銀行桃園分行│93年第一期│壹拾萬│1│9301D00073│6期至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