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753號聲請人 張文沐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關於張「丘」束之記載,應更正為張「邱」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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