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年停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停字第10號聲請人 林碧華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相對人嘉義市政府代表人 黃敏惠 (市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對於為公法人之機關即相對人嘉義市政府之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首揭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公法人之機關即相對人嘉義市政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停止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鍾啟煌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