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5號
上訴人 趙玉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玉蕙 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繳納上訴費用新台幣拾壹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本件應繳納之上訴費用為新台幣111,687元(計算式:本件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74,4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上訴二審須再加徵十分之五),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與第2項、第442條第2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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