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582號聲請人 顧愛芝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葉友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聲請人主張其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葉友德之妻,葉友德因罹患腎衰竭,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監護宣告,固據提出親屬系統表、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戶籍謄本為證,然此不足以證明葉友德符合監護宣告要件,經本院函知命聲請人補正可出診之鑑定醫院及其他文件,迄未補正,有本院通知書、送達回證在卷可憑。是聲請人未盡聲請人之協力義務,致本件無從進行鑑定,無法判斷可否為監護之宣告,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姿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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