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簡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簡字第177號
原   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徐秀梅
       林益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辯論終結後,業經本院定於108年10月17日宣判,惟
原告於108年10月14日具狀撤回訴訟,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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