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9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9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德俊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壹佰壹拾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