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埔小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埔小字第27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訴訟代理人  郭明理
被   告  陳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 伍佰 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道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