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7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759號
原   告  楊幸技
       林明勳
被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21,735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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