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9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9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 陳律昀 間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柒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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