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9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宏志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柒佰柒拾壹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