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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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華本件被告陳國華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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