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990號債權人 姜昱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信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臺端提出本件請求新台幣8,990元之正確原因事實及法
律依據。因臺端使用本院訴訟輔導書狀參考範例聲請支付命令,然參考範例內之請求原因事實為「借款」,與台端所附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署處分書無涉,若台端請求依據確實為借款,應提出相關之借款資料(如匯款、借據等)㈡台端應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毋庸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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