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88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羽程廣告印刷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被告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捌佰零壹萬零參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萬參仟伍佰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公債93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羽程廣告印刷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羽程公司)於民國94年9月30日邀被告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約定羽程公司得循環使用上開借款,羽程公司自94年11月18日起,陸續撥款借用如附表所示五筆借款,約定利率依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3.85%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違約當時利率調整如附表所示),並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納利息時,視為借款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羽程公司借款後,未依約定如期清償本息,尚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按被告羽程公司為借款人、被告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就系爭借款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第1、3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約定書、撥款申請書、保證書、放款利率查詢單、放款帳卡往來明細查詢單、戶籍謄本及公司登記資料等為證,核與原告主張受償餘額等事實相符合,已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實在。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而准許之。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曾瓊玉附表┌──┬────┬─────────────┬─────────────┐│││利息│違約金││編號│本金├────┬────┬───┼────┬───┬────┤│││起日│迄日│利率│起日│迄日│計算方式│├──┼────┼────┼────┼───┼────┼───┼────┤│1│40,388│95.04.18│95.07.09│7.71%│95.04.18│清償日│詳利息、│││├────┼────┼───┤││違約金計││││95.07.10│95.10.10│7.79%│││算說明二│││├────┼────┼───┤││││││95.10.11│96.01.09│7.84%││││││├────┼────┼───┤││││││96.01.10│清償日│7.89%││││├──┼────┼────┼────┼───┼────┼───┼────┤│2│260,000│95.04.23│95.07.09│7.71%│95.04.23│清償日│詳利息、│││├────┼────┼───┤││違約金計││││95.07.10│95.10.10│7.79%│││算說明二│││├────┼────┼───┤││││││95.10.11│96.01.09│7.84%││││││├────┼────┼───┤││││││96.01.10│清償日│7.89%││││├──┼────┼────┼────┼───┼────┼───┼────┤│3│500,000│95.04.27│95.07.09│7.71%│95.04.27│清償日│詳利息、│││├────┼────┼───┤││違約金計││││95.07.10│95.10.10│7.79%│││算說明二│││├────┼────┼───┤││││││95.10.11│96.01.09│7.84%││││││├────┼────┼───┤││││││96.01.10│清償日│7.89%││││├──┼────┼────┼────┼───┼────┼───┼────┤│4│610,000│95.05.07│95.07.09│7.71%│95.05.07│清償日│詳利息、│││├────┼────┼───┤││違約金計││││95.07.10│95.10.10│7.79%│││算說明二│││├────┼────┼───┤││││││95.10.11│96.01.09│7.84%││││││├────┼────┼───┤││││││96.01.10│清償日│7.89%││││├──┼────┼────┼────┼───┼────┼───┼────┤│5│400,000│95.04.22│95.07.09│7.71%│95.04.22│清償日│詳利息、│││├────┼────┼───┤││違約金計││││95.07.10│95.10.10│7.79%│││算說明二│││├────┼────┼───┤││││││95.10.11│96.01.09│7.84%││││││├────┼────┼───┤││││││96.01.10│清償日│7.89%││││├──┴────┴────┴────┴───┴────┴───┴────┤│新台幣:1,810,388元整│├───────────────────────────────────┤│利息、違約金計算說明:││一、利息依原告所訂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3.85計算,原告新台幣基準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隨同機動調整計付利息。││二、本息遲延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未還本金餘額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上項標準加倍計付。││三、原告所訂基準利率變動情形:(年息)││⑴95.04.10百分之3.86││⑵95.07.10百分之3.94││⑶95.10.11百分之3.99││⑷96.01.10百分之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