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93號聲請人 曾文言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怡君┌──────────────────────────────────────────────┐│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曾裕欣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103年11月30│150,000元│WE0000000│││││權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