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雅文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叁伍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叁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雅文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揭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戒毒偵字第20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透明結晶2包,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分別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83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分別為驗餘淨重0.0311公克、0.0124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2年9月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384號卷宗第30頁),是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綜上,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