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路易(英文名:LUSIHSU)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 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參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路易(英文名:LUSIHSU)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428號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4年1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經聲請人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861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04年2月10日確定,本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8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毒偵字第1861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憑。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0948公克,驗餘淨重0.0933公克),經送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3年7月2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見103年度毒偵字第1861號卷第8頁)在卷可稽,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疑,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扣案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1個,因現今採用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此為法院審理毒品案件時所已知,則扣案之包裝袋1個既無法與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自應包含於上開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