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再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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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再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25號再審原告 蔡幸妙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武慶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5萬8200元,應徵裁判費1萬74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高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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