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4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智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智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智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規定。惟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該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可資憑考。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各罪,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8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在案,此有該裁判書與前揭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憑考。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各罪已定應執行之刑度之總和。是經審核上開各節,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另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至7、9至1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2、3、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自亦不得易科罰金,均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附表:受刑人王智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6日│107年4月5日│107年4月6日晚上│││││11時53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速│臺中地檢107年度毒│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246號│偵字第1984號│偵字第198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豐簡字第215│107年度訴字第1849│107年度訴字第184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7年5月4日│107年10月15日│107年10月1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豐簡字第215│107年度訴字第1849│107年度訴字第1849││判決││號│號│號││├────┼─────────┼─────────┼─────────┤││判決│107年6月4日│107年11月5日│107年11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467號(執畢)│緝字第152號│緝字第152號││├─────────┴─────────┴─────────┤││編號1至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829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3831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4日│107年4月19日│107年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2065、14015│字第12065、14015│緝字第1221號│││、14016、13333號│、14016、1333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94│107年度簡字第1094│107年度簡字第1596││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12日│107年10月12日│107年12月1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94│107年度簡字第1094│107年度簡字第1596││判決││號│號│號││├────┼─────────┼─────────┼─────────┤││判決│107年11月15日│107年11月15日│108年1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8356號│字第18356號│字第2491號││├─────────┴─────────┴─────────┤││編號1至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829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3831號)│└────────┴─────────────────────────────┘┌────────┬─────────┬─────────┬─────────┐│編號│7│8│9│├────────┼─────────┼─────────┼─────────┤│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25日│107年1月10日│107年1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毒│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8609號│偵緝字第214號│偵緝字第21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上字第382│107年度訴字第2784│107年度訴字第2784││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26日│108年2月21日│108年2月2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上字第382│107年度訴字第2784│107年度訴字第2784││判決││號│號│號││├────┼─────────┼─────────┼─────────┤││判決│107年12月26日│108年3月6日│108年3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是│├────────┼─────────┼─────────┼─────────┤│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220號│字第4811號│字第4812號││├─────────┴─────────┴─────────┤││編號1至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829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3831號)│└────────┴─────────────────────────────┘┌────────┬─────────┬─────────┬─────────┐│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13日晚上或│107年4月21日││││107年4月14日清晨│││││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8650號│字第1192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上字第43│108年度中簡字第15│││事實審││0號│69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3日│108年8月2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08年度中簡字第15│││判決││430號│69號│││├────┼─────────┼─────────┼─────────┤││判決│108年2月25日│108年9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006號│字第13821號│││├─────────┤││││編號1至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829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38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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