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4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聖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聖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賴聖桓前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受刑人於民國108年5月17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
3至8、13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9、11、12、14、1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附表編號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執行刑,有調查表1份附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附表:受刑人賴聖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5日│106年7月5日│106年7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2473號│偵字第22473號│毒偵字第3445、│││││351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交訴字第│106年度交訴字第│106年度易字第││事實審││462號│462號│4266號││├────┼────────┼────────┼────────┤││判決日期│107年3月6日│107年3月6日│107年4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交訴字第│106年度交訴字第│106年度易字第││││462號│462號│4266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4月11日│107年4月11日│107年5月3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否│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541號│執字第6542號│執字第9110號││├────────┴────────┴────────┤││編號1至5、8至10、13、1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19日│106年7月13日至│106年9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106年7月20日││││106年7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3445、│毒偵字第3445、│毒偵字第4468號、│││3519號│3519號│106年度偵字第251│││││6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06年度易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72││事實審││4266號│4266號│號││├────┼────────┼────────┼────────┤││判決日期│107年4月30日│107年4月30日│107年8月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06年度易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72││││4266號│4266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5月31日│107年5月31日│107年8月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110號│執字第9110號│執字第2400號││├────────┴────────┼────────┤││編號1至5、8至10、13、14定應執行有│編號6、7定應執行│││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10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3次│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底、│107年1月27日│107年3月22日至│││106年9月2日、││107年3月23日│││106年9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4468號、│毒偵字第1881號│偵字第8886號│││106年度偵字第251│││││6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72│107年度簡字第│107年度訴字第││事實審││號│1078號│1597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9日│107年8月23日│107年8月2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72│107年度簡字第│107年度訴字第││判決││號│1078號│1597號││├────┼────────┼────────┼────────┤││判決確定│107年8月9日│107年9月25日│107年9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400號│執字第15174號│執字第15210號││├────────┼────────┴────────┤││編號6、7定應執行│編號1至5、8至10、13、14定應執行有│││有期徒刑10月│期徒刑4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22日│106年8月10日│106年9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1415號│偵字第25161號│偵字第2516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72│107年度訴字第172││事實審││1597號│號│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23日│107年9月18日│107年9月1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72│107年度訴字第172││判決││1597號│號│號││├────┼────────┼────────┼────────┤││判決確定│107年9月25日│107年10月8日│107年10月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211號│執字第2399號│執字第2399號││├────────┼────────┴────────┤││編號1至5、8至10│編號11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3、1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過失傷害│肇事逃逸│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27日│106年9月27日│106年5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及案號│偵緝字第976號│偵緝字第976號│偵字第3117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交訴字第│107年度交訴字第│107年度交訴字第││事實審││289號│289號│405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19日│107年10月19日│108年1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交訴字第│107年度交訴字第│107年度交訴字第││判決││289號│289號│405號││├────┼────────┼────────┼────────┤││判決確定│107年11月19日│107年11月19日│108年4月1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9149號│執字第19150號│執字第6475號││├────────┴────────┤│││編號1至5、8至10、13、1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